(2017)内0823民初2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韩万兵与姚金勇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万兵,姚金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3民初2389号原告:韩万兵,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502221967********,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监护人:周礼惠(韩万兵妻子),女,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502221970********,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被告:姚金勇,男,1970年4月2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23251970********,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监护人:姚丽科,男,1992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1301821992********,现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武川县。原告韩万兵与被告姚金勇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韩万兵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万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68元,减半收取434元,由原告韩万兵负担。审判员 刘培雄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康 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