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622民初5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吴静与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静,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622民初5527号原告:吴静,女,1988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蒙城县,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6651961-4,地址:安徽省蒙城县六里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220665196146。法定代表人:许俊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建华,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静与被告蒙城县恒圣地产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认为,原告吴静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30元,由吴静负担。审判员 李廷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贾桃桃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