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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2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章振龙、苏紫英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振龙,苏紫英,江西省旭康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551号申请执行人:章振龙,男,1967年10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申请执行人:苏紫英,女,1971年6月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县。被执行人:江西省旭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凤凰大道南侧2-2。法定代表人:郑丽宏,该公司执行董事。执行申请执行人章振龙、苏紫英与被执行人江西省旭康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5月18日作出(2015)信民二初字第99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执行人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申请执行人逾期交房违约金(以购房款539,363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算至实际交房之日,按日万之三计算,计算公式:539,363×0.0003×天数)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19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保证金存款3,600,000元,但因保证金并未释放,无法扣划。另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