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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1执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申请人王治福与被执行人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治福,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垫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1执671号申请执行人王治福,男,汉族,1971年1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垫江县。被执行人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工业园区东方大道,注册号500231000007005。申请执行人王治福与被执行人重庆汉华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垫劳人仲案字(2016)第20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书面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垫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垫劳人仲案字(2016)第20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 波审判员 周家平审判员 马中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 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