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027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平权、李荣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平权,李荣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7执159号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溪县。法定代表人:周**,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平权,男,195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被执行人:李荣华,女,195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金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平权、李荣华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平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对桥镇营业所6221884*****1362500账户内有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吴平权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对桥镇营业所6221884*****1362500账户内的存款元至金溪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名:金溪县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溪县支行;账号:151120602*****29927-101)。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邬慧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