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92执异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武汉万象高盛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张鸿劳动争议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万象高盛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张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92执异57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武汉万象高盛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2号光谷国际商会大厦1栋A单元14层03号。法定代表人:杨学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会胜,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烨,湖北喻家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张鸿,男,199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夏区,本院在审查异议人武汉万象高盛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张鸿劳动争议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异议人武汉万象高盛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异议人武汉万象高盛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的撤回异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武汉万象高盛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审判长 邱 敏审判员 吴新莉审判员 周 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