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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42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熊定卫、江兴敏与陶胜忠、康海群、深圳市居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定卫,江兴敏,陶胜忠,康海群,深圳市居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4248号原告:熊定卫。原告:江兴敏。被告:陶胜忠。被告:康海群。第三人:深圳市居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忠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定卫、江兴敏诉被告陶胜忠、康海群、第三人深圳市居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定卫、江兴敏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陶胜忠、康海群名下价值人民币55万元的财产,同时案外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号为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熊定卫、江兴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或冻结被告陶胜忠、康海群名下价值人民币55万元财产(具体以查封或冻结清单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郝英威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祝伟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