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8民初5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忠周与李富斌、潘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周,李富斌,潘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595号之一原告:杨忠周,男,壮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住广西武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全,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被告:李富斌,男,汉族,1987年5月2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告:潘柑,男,壮族,1983年5月5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原告杨忠周与被告李富斌、潘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忠周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忠周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公告费175元,合计565元,由原告杨忠周负担。审 判 长 韦肖依审 判 员 黄婉莹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卢林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