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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8民初59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杨忠周与李富斌、潘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忠周,李富斌,潘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8民初595号之一原告:杨忠周,男,壮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住广西武鸣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启全,广西东博律师事务所。被告:李富斌,男,汉族,1987年5月2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被告:潘柑,男,壮族,1983年5月5日出生,住南宁市良庆区。原告杨忠周与被告李富斌、潘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忠周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忠周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忠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80元,减半收取390元,公告费175元,合计565元,由原告杨忠周负担。审 判 长  韦肖依审 判 员  黄婉莹人民陪审员  周树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卢林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