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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22执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谭金玉与孙新民健康权纠纷案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金玉,孙新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宜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22执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金玉:男,汉族,1993年4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谭从林,系申请执行人之父。被执行人孙新民,男,汉族,1972年12月8日出生。本院在执行谭金玉与孙新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孙新民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1、给付谭金玉8000元;2、承担案件受理费750元;3、执行费50元。总计88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孙新民银行存款88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陈 婧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武文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李子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