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2民初12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钱德庆与姚斯权、李荣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德庆,姚斯权,李荣,黄祝兵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2民初12961号原告:钱德庆。委托诉讼代理人:瞿晨,上海锶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斯权。被告:李荣。被告:黄祝兵。本院在审理原告钱德庆诉被告姚斯权、李荣、黄祝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德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海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谢燕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