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民终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白晓利与苏宏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白晓利,苏宏吉,赵志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民终131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白晓利,男,1988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宏吉,男,197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审第三人:赵志发,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上诉人白晓利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初2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白晓利上诉称,本案中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合同也没有实际履行,也未明确如何履行,故无法以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应由其经常居住地的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依法撤销陕西省延长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1民初292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陕西省延长县境内,故延长县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白晓利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满艺审判员 郭 丹审判员 王 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 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