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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7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周某某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7刑初1070号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自报周某某,男,198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登封市。辩护人XXX、高丹红,上海嘉富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诉刑诉〔2017〕10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应亦然、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X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周某某及杨宁涛(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区中山中路“融汇动漫城”内,向因赌博输钱的被害人傅某1出借人民币33万元,并让傅写下欠条,嗣后即要求傅将其中人民币20万元转入指定的朱某某(另案处理)银行卡。2016年4月,被告人周某某及杨宁涛等人在向傅某1索要欠款过程中,因傅无法还款,遂指使吕某某、林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在网吧、宾馆、洗浴中心等处看管傅多日,要求傅筹款还钱。后傅某1在筹款过程中趁机摆脱上述人员控制。2016年10月24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傅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傅某2、朱某某、吕某某、林某某的证言,短信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某到案后基本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24日起至2017年8月2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房素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宗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