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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段欣欣与孟慧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段欣欣,孟慧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保43号原告:段欣欣,女,1976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淄博高新区。被告:孟慧,女,1984年6月30日生,汉族,住淄博市张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欣欣诉被告孟慧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段欣欣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孟慧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段欣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孟慧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二、如被告孟慧名下的银行存款不足250000元,即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晓凤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 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