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2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4369伊胜军与赵东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胜军,赵东诗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369号原告:伊胜军,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微山大卫集团工人,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沛县龙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东诗,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原告伊胜军与被告赵东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伊胜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伊胜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伊胜军负担。审判员 苗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