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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22民初43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4369伊胜军与赵东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伊胜军,赵东诗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22民初4369号原告:伊胜军,男,196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山东微山大卫集团工人,住沛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冬梅,沛县龙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东诗,男,196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沛县。原告伊胜军与被告赵东诗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伊胜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伊胜军撤诉。案件受理费409元,减半收取计205元,由伊胜军负担。审判员  苗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