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1民初16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崇与宋晓东、王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辛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辛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崇,宋晓东,王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81民初1632号原告:王崇,男,1988年5月20日生,汉族,现住辛集市。被告:宋晓东,男,1990年10月19日生,汉族,现住辛集市。被告:王丹,女,1987年2月14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宋晓东妻子。原告王崇与被告宋晓东、王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崇、被告王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晓东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责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欠款6万元及利息。2.诉讼费、送达费等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2月20日,被告以家庭需要款项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被告向原告借款时向原告承诺,想办法慢慢还清,至今未见承诺,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托,现原告无奈,只好诉至法院。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的证据有:被告宋晓东书写的欠条。被告王丹答辩:借钱是宋晓东借的,2017年有找我要帐我才知道是怎么回事,确实欠原告钱,2017年1月份还了原告1.4万元,后来因为确实没有经济能力偿还,条是宋晓东打的,具体欠多少宋晓东没说。被告宋晓东未出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双方均对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宋晓东借原告款6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息3分,被告2017年1月份已偿还1.4万元的事实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庭审中原告提出中途以原告名义给宋晓东买手机做了分期贷款手续,替被告宋晓东还了4000元手机分期贷款,尚欠本金共计5万元,但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也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承认被告尚欠原告诉讼请求4.6万元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替被告宋晓东还了4000元手机分期贷款的事实未提交证据,被告也不予认可,故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对原告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口头约定利息月息3分,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利息自2016年12月20日起给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利率按照月息2分计算。被告宋晓东经法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晓东、王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王崇欠款46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12月20日起给付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限止,利率按月息2分计算);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0元,由被告宋晓东、王丹负担575元,原告王崇负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双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张 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