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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23民初2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王宜品与南阳海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宜品,南阳海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3民初2245号原告:王宜品,男,汉族,生于1968年7月7日,住河南省西峡县。被告:南阳海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水电路与古城路交叉口1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37708685498C.法定代表人:贾晓伦,系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宜品与被告南阳海成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宜品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宜品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宜品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王宜品承担。审判员  王丰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申 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