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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11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余林中与上海湃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林中,上海湃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11288号原告:余林中,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巢湖市。被告:上海湃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原告余林中与被告上海湃库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原告余林中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经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林中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贾建浦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杨凤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