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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1执保2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厦门望佳工贸有限公司、厦门金合兴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厦门望佳工贸有限公司,厦门金合兴工贸有限公司,刘同保,姜红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1执保209号申请人:厦门望佳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杏林文滨路22号第三层东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16852942664。法定代表人:连武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永辉,福建大道之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厦门金合兴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新民镇南土楼村后英6号厂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303048183P。法定代表人:刘同保。被申请人:刘同保,男,198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被申请人:姜红锐,女,198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申请人厦门望佳工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厦门金合兴工贸有限公司、刘同保、姜红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厦门望佳工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厦门金合兴工贸有限公司、刘同保、姜红锐价值人民币283024.5元的财产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厦门望佳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障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厦门金合兴工贸有限公司、刘同保、姜红锐价值290505.5元(其中保全标的283024.5元、案件受理费5545元、保全费1936元)的等值财产。本案保全申请费1936元,由申请人厦门望佳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詹锦林法官助理 张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陈达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四)保全���先予执行。PAGE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