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执恢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黄冈新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海利达制衣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冈新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海利达制衣厂,白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21执恢53号申请执行人黄冈新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团风县回龙山镇,组织机构代码74464981-4。法定代表人胡汉春,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海利达制衣厂法定代表人白金龙,董事长。被执行人白金龙,男,196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本院在执行黄冈新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海利达制衣厂、白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人黄冈新泰纺织服装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团民初字第62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秋元审判员 董华东审判员 易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陶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