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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58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朱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5821号原告:蒋某某,男,1948年3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朱某某,女,1966年6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某与被告朱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起诉后开庭前,原告将原诉讼请求152800元变更为1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同时,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亦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某某负担(原告已预交2045元,凭此生效裁定书到本院退取1995元)。审判员  叶松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 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