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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民初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许梅花与崔红权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梅花,李美花,崔红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初224号原告:许梅花,女,1978年2月5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姬,吉林檀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片星海,吉林檀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美花,女,1974年6月28日出生,大韩民国公民,现住延吉市。被告:崔红权,男,现住延吉市。(其他自然情况不详)许梅花与李美花、崔红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许梅花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许梅花撤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许梅花负担。审判长  母龙刚审判员  陈立晖审判员  叶明晶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申尚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