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09行初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周广州与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茂名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茂名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广州,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茂名市人民政府,林凤朝,梁楼杨,林凌飞,林景兰,林兴杜,梁农羲,茂名市荔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09行初66号原告:周广州(曾用名周州,周亚州),男,1959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告: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即原电白县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华翠,区长。委托代理人:蔡志明,男,茂名市电白区国土资源局干部。被告:茂名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李红军,市长。委托代理人:阮传欣,广东海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国良,男,茂名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干部。第三人:林凤朝,男,192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港区,系已故的林观进的父亲。第三人:梁楼杨,女,1955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港区,系已故的林观进的妻子。第三人:林凌飞,男,198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港区,系已故的林观进的儿子。第三人:林景兰,男,1984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港区,系已故的林观进的儿子。第三人:林兴杜,男,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港区,系已故的林观进的儿子。第三人:梁农羲,男,1940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第三人:茂名市荔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进德,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文良,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金文,广东文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广州不服被告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政府和茂名市人民政府、第三人林凤朝、梁楼杨、林凌飞、林景兰、林兴杜、梁农羲、茂名市荔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广州考虑到前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行政案件已撤诉,本案诉讼已无实际意义,故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自愿请求撤回本案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广州之撤诉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广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广州负担。审 判 长  徐少伟代理审判员  柯国梁代理审判员  封桢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邹君萍吴虹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