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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执17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周阿宋、吴兴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抢夺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阿宋,吴兴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1760号申请执行人周阿宋,男,1975年4月12日出生,住浙江省乐清市。被执行人吴兴勇,男,1986年11月11日出生,住贵州省岑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阿宋与被执行人吴兴勇为抢夺罪的(2015)温乐少刑初字第00707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吴兴勇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吴兴勇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发函被执行人吴兴勇的户籍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吴兴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其在本市也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兴勇目前关押在监狱也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周阿宋亦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17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吴兴勇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黄鑫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林晓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