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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民辖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庆宇、苏丽雯与欧阳陆顺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庆宇,苏丽雯,欧阳陆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民辖21号原告:杨庆宇,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原告:苏丽雯,女,196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被告:欧阳陆顺,男,1963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住湖南省常德市。原告杨庆宇、苏丽雯与被告欧阳陆顺合同纠纷一案,2017年8月3日,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向本院申请指定管辖。本院收到申请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指定管辖问题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一方当事人系该院干警家属,该院不便行使管辖权,申请本院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的住所地在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本应由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管辖。因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提出的不便行使管辖权的理由成立,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孙孝明审判员  刘祖军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高菲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