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民初13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行、枣强县鑫方盛皮草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行,枣强县鑫方盛皮草有限公司,枣强县宏巨皮草有限责任公司,金爱尊,刘立强,张锐,张文良,闻静,谭振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81民初1396号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行。住所地:衡水市冀州区冀新西路**号。负责人:严淑梅,行长。被申请人:枣强县鑫方盛皮草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强县新屯乡宋新屯村。法定代表人:金爱尊,经理。被申请人:枣强县宏巨皮草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枣强县大营镇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锐,经理。被申请人:金爱尊,女,197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刘立强,男,197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张锐,女,199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张文良,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申请人:闻静,女,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被申请人:谭振忠,男,1981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枣强县。。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行与被申请人枣强县鑫方盛皮草有限公司、枣强县宏巨皮草有限责任公司、金爱尊、刘立强、张锐、张文良、闻静、谭振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行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枣强县鑫方盛皮草有限公司、枣强县宏巨皮草有限责任公司、金爱尊、刘立强、张锐、张文良、闻静、谭振忠名下12000000元财产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申请人衡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冀州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枣强县鑫方盛皮草有限公司、枣强县宏巨皮草有限责任公司、金爱尊、刘立强、张锐、张文良、闻静、谭振忠的银行帐户存款1200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二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立华审 判 员 邢新同人民陪审员 曹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会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