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行初2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洞口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及洞口县福鑫珠宝行不服商标行政管理回复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洞口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袁美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5行初216号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红磡鹤园街11号凯旋工商中心三期12楼N室。法定代表人李伟柱,该公司董事。委托代理人吴小曲,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邹锡锋,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洞口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桔城东路399号。法定代表人曾刚,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杨冬梅,该局办公室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曾宇胜,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袁美花(系洞口县福鑫珠宝行业主),女,1983年1月6日出生,住邵阳市双清区。委托代理人伍海波,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住新宁县,该珠宝行工作人员。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洞口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及第三人洞口县福鑫珠宝行不服商标行政管理回复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被投诉人已停止侵权,被告洞口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已撤回其作出的商标行政管理回复,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以行政争议已解决,无需继续诉讼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退还给原告香港周六福珠宝国际集团有限公司25元。审 判 长 肖竹梅代理审判员 黄先智人民陪审员 宋国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理书记员 左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