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4执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马天雪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苏克耀、张建阁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查封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天雪,苏克耀,张建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4执285号申请执行人:马天雪,生于19XX年X月X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苏克耀,生于19XX年X月X日,住河南省镇平县。被执行人:张建阁,生于19XX年X月X日,住河南省镇平县。本院在执行马天雪与苏克耀、张建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克耀、张建阁在本院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拒不履行本院(2016)豫1324民初183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苏克耀、张建阁所有的位于镇平县X镇X村的房产一套(房权证号:XXXXXX**)。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靳云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赵 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