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20民初15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鲁非与:何超超、:何吉官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非,何超超,何吉官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20民初15095号原告:鲁非。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上海申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超超。被告:何吉官。原告鲁非与被告何超超、何吉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鲁非于立案后在收到本院签发的诉讼费预交通知书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表示不再缴纳诉讼费。本院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且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愿撤诉处理。审判员 甘青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吴映辉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条财产案件、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除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外,还应当交纳下列费用:(一)勘验、鉴定、公告、翻译(当地通用的民族语言、文字除外)费;(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三)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四)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第十三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反诉案件,由反诉当事人在提出反诉的同时预交案件受理费。预交确有困难的,可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当事人在预交期内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