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7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宋志辉与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辉,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7行初25号原告宋志辉,住北京市平谷区。委托代理人刘学仲,北京市平谷区大华山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府前街31号。法定代表人于海山,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子龙,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司法所司法助理员。委托代理人付学军,北京市时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志辉与被告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行政协议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补充2)(回迁安置)[编号××]系《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回迁安置)[编号××]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以主协议的成立和有效为前提。原告提起的要求撤销《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回迁安置)[编号××]的(2017)京0117行初254号案件尚未审结。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郝玉洁人民陪审员 丁宝顺人民陪审员 唐 顺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石姗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