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0103执19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1-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与缪柳华、郑兴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缪柳华,郑兴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新0103执19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友好南路760号。负责人:宋鸿文,支行行长。被执行人:缪柳华,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被执行人:郑兴凤,女,1986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西大桥支行与缪柳华、郑兴凤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4月1日委托新疆新天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缪柳华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一号天洋综合楼1栋5层1单元501室房屋。2017年8月1日,买受人苏咏梅以64.2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一号天洋综合楼1栋5层1单元501室房屋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苏咏梅所有。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西北路一号天洋综合楼1栋5层1单元501室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苏咏梅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苏咏梅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光平审判员 蒲梦兵审判员 邓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王 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