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4执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王振科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彬杰,王振科,张巧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4执371号申请执行人:刘彬杰,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曲阳县燕南路20号副18号,身份证号码:130634197110020019。被执行人:王振科,男,1963年8月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曲阳县邸村乡留百户新区3号楼二单元401室。身份证号码:130634196308041531。被执行人:张巧贤,女,1962年8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13063419620808152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彬杰与被执行人王振科、张巧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6)冀0634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2013)冀0634民初157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玉敬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庞 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