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2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1041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曹某,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中,原、被告于2017年7月21日在郧西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17年8月7日,原、被告双方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