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22民初1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2民初1041号原告:张某,女,1980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村民。被告:曹某,男,197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村民。原告张某诉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在本案审理中,原、被告于2017年7月21日在郧西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2017年8月7日,原、被告双方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张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刘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