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02民初7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张玉坤、王春艳等与宗志国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坤,王春艳,宗志国,宗志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02民初7544号原告:张玉坤,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原告:王春艳,女,198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宗志国,男,1975年5月29日出生,住濮阳市华龙区,系肇事车辆豫G×××××车主。被告:宗志勇,男,198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系肇事车辆豫G×××××驾驶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航。住所地:濮阳市黄河路西段。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坤、王春艳诉被告宗志国、宗志勇、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玉坤、王春艳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坤、王春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玉坤、王春艳承担。审 判 长 李红权代理审判员 黄佳楠人民陪审员 李海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张卫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