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22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蔡玉红与宽城龙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玉红,宽城龙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7民初2232号原告:蔡玉红,女,1977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宽城龙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由德瑞,职务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春,男,1976年2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承德市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蔡玉红与被告宽城龙庆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蔡玉红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蔡玉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玉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蔡玉红承担。审判员 刘志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佟启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