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981执9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福安市人民法院、阮永其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981执953号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住所地福安市城北街道新华北路55号。法定代表人:吴世平,院长。被执行人阮永其,男,1947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安市,申请执行人福安市人民法院和被执行人阮永其罚金一案,福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闽098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偿还申请人3万元罚金、489197元退赔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查明,目前没有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亦未提供相关材料或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安市人民法院(2017)闽0981刑初17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 曦执行员 郑新仁执行员 彭跃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阮灿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