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5
案件名称
安徽天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郎溪双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郎溪双林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753号申请人:安徽天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法定代表人:刘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先林,安徽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郎溪双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郎溪县。法定代表人:赵忠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翔,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继,安徽渊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安徽天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郎溪双林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安徽天力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郎溪双林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郎溪县建平镇宁芜路的郎溪县建材市场二期2011-47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13-××8),保全金额1200万元,申请人依法提供了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在价值1200万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郎溪双林置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郎溪县建平镇宁芜路的郎溪县建材市场二期2011-47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2013-××8),查封期限为三年。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乔 瑞人民陪审员 韦 爱 珍人民陪审员 戴 秀 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宣欢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