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王金闩、黄爱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闩,黄爱华,李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执189号申请执行人王金闩,男,1972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被执行人黄爱华,女,1965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被执行人李丽,女,197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本院依据宜昌仲裁委员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宜仲裁字第46号裁决书,经申请执行人王金闩申请,于2017年8月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闩与被执行人黄爱华、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为了便于案件的执行,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决定,申请执行人王金闩与被执行人黄爱华、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葛洲坝人民法院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王金闩与被执行人黄爱华、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宜昌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宜仲裁字第46号裁决书)指定由葛洲坝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翔审判员 黄正文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郦 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