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3民初2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马思赛与黄仰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罗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思赛,黄仰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3民初2195号原告:马思赛,男,196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闽侯县。被告:黄仰相,男,196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原告马思赛与被告黄仰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马思赛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经立案调解,马思赛与黄仰相达成调解协议,黄仰相即时结清欠款4,200元。马思赛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思赛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马思赛负担。审判员 黄碧霖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尤巧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