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25民初18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蒋保亮与蒋沫清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保亮,蒋沫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5民初1866号原告蒋保亮,男,1963年03月28日出生,汉族,教师,住冠县。委托代理人李占印,冠县冠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蒋沫清,男,1944年03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蒋保亮诉被告蒋沫清排除防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蒋保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对被告蒋沫清的排除防害纠纷诉讼。本院认为:原告蒋保亮在诉讼过程中撤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蒋保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蒋保亮负担。审判员 刘华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徐玉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