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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财保6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曹云强与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富,胡天银,牟林森,颜菡,XX斌,田星秀,王富宏,黄安平,杨进琼,王昌和,廖义兵,刘光荣,李善元,吕小琴,彭英,丁方友,陈冬梅,张德富,王太富,XX,杨勤,杜燕,熊忠利,周云才,徐玮,张正全,李红艳,黄明军,尹培亮,刘宗利,严小莲,李富,李何杨,向茂林,颜寿怀,刘树金,秦进平,黄玉蓉,徐植勋,周定均,杨培富,李家秀,陶韵西,刘义勇,钟永强,胡兴付,吴平,丁齐,黄启祥,袁旭,朱全华,周真清,韦俊,叶明章,唐金淑,尹国辉,杨其贵,张文华,胡永炼,达贵明,李琼,邹雪鹏,张大均,张洪,黄玉均,邹宏,樊元庆,陈贵,陈伯华,陈伯春,曹云强,杨辉友,柏盛涛,肖家祥,冷强,李家容,马欣,黄山,罗艾丽,陈均,袁小芹,魏刚珍,魏霞,黄伟,四川详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霞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闽0921执333号 申请执行人:李吓兴。 申请执行人:金月华。 被执行人: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谢剑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吓兴、金月华与被执行人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921民初1033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未按执行通知要求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其资产亦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作出(2017)闽0921破(申)1号民事裁定,受理对被执行人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福建福宁湾围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谢卿寿 审 判 员  吴应豪 代理审判员  廖娇燕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颜秋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法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