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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82民初1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韩建华、白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建华,白淑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82民初1155号原告: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艳民,职务:大赉支行行长。被告:韩建华,男,1957年2月17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被告:白淑平,女,1958年6月25日生,汉族,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韩建华、白淑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纠纷已自行解决,现申请撤诉,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大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马吉天审判员  辛世杰审判员  孙 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宏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