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洪金投、王查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财保33号申请人:洪金投,男,1970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王查某,女,1974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委托代理人:王鹏程、林文旭,福建协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黄会演,男,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申请人洪金投、王查某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黄会演名下的址于石狮的房产[备案合同号00009205]采取诉前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支公司为申请人的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主张:申请人洪金投、王查某系夫妻关系,被申请人黄会演因生意需要分别于2016年2月20日、12月13日向二申请人借款共计700000元,并出具(借条)二份供二申请人收执。尔后,经二申请人多次催讨,被申请人黄会演至今没有偿还。为避免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致使将来的生效判决难以执行,情况紧急,申请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黄会演名下的址于石狮[备案合同号00009205]的房产。以上保全财产的价值以700000元为限。本案申请费4020元,由申请人洪金投、王查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李少雄审 判 员 蔡祖灿代理审判员 王情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施安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