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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刑终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杨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刑终558号原公诉机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菲,男,1988年7月31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苏州市相城区。2016年11月3日因吸毒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6年11月15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菲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6月9日作出(2017)苏0507刑初242号刑事判决,后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苏0507刑初242号刑事裁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杨菲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杨菲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宣判后,被告人杨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菲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杨菲撤回上诉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杨菲撤回上诉。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7刑初24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江审判员 蒋 峻审判员 秦四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顾 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