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2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张洪伟与天津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洪伟,天津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571号原告:张洪伟,男,197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果园新村街果园东路2号107室。法定代表人:安中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晶,天津九河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洪伟与被告天津红星美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原告张洪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洪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洪伟负担。审判员 杨玉惠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冯智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