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72民特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屈宋兵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屈宋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厦门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72民特453号申请人:屈宋兵,男,1992年2月16日出生,住湖北省宜城市。申请人屈宋兵申请债权登记一案,因申请人未在本院通知期限内预交申请费,又不向本院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申请处理。审 判 员 林瑞云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游蔡墨书 记 员 宋志刚附:本案所适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