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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辖终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朱林法与孙银、苏州市方园喷丝板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孙银,朱林法,苏州市方园喷丝板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辖终9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孙银男,男,196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林法,男,1963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原审被告:苏州市方园喷丝板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光福镇香雪村。法定代表人:孙银男。上诉人孙银男因与被上诉人朱林法及原审被告苏州市方园喷丝板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7)苏0506民初257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孙银男上诉称:朱林法诉讼请求的依据《协议书》是朱林法与孙银男签订的,与苏州市方园喷丝板有限公司无关,苏州市方园喷丝板有限公司也已经关停,故应移送孙银男所在地法院管辖,即本案应撤销一审裁定,移送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具有管辖权。作为一审被告的苏州市方园喷丝板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苏州市××中区,故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孙银男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审 判 员 蒋毅颖审 判 员 李晓琼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法官助理 韩小安书 记 员 刘 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