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刚与延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延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延美,女,1966年4月29日生,汉族,个体诊所业主,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延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执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立宝审判员 李树华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清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