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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621执6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李刚与延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刚,延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695号申请执行人李刚,男,1985年4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抚松县。被执行人延美,女,1966年4月29日生,汉族,个体诊所业主,住抚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延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李刚与被执行人延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执69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立宝审判员  李树华审判员  李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孙清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