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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02民初41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8-05-31

案件名称

丽水市网联科技电脑商行与周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丽水市网联科技电脑商行,周苏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102民初4131号原告:丽水市网联科技电脑商行。住所地:丽水市寿尔福路***号(颐高数码广场2051、2053号)。注册号:331102660024176。经营者:赵礼燕,女,198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被告:周苏英,女,198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丽水市莲都区。原告丽水市网联科技电脑商行为与被告周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起诉,诉请判令:1、被告周苏英支付原告丽水市网联科技电脑商行货款人民币657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丽水市网联科技电脑商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苏英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4日至2017年2月12日,被告周苏英多次向原告购买电脑零配件。双方口头约定先发货后付款,原告依约将货品发送给被告后,被告在《网联销售单》上签字确认金额为人民币14466元,并以价值人民币7890元的货品相抵。经原告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人民币6576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苏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丽水市网联科技电脑商行货款人民币6576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6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周苏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晨璐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代书记员 钟梓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