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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202民初19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与林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林彩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202民初194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古塔中路1号,统一社会代码91441200895281594E。负责人:彭佐宇,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裕明、张温阳,均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彩霞,女,198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封开县。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诉被告林彩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李裕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林彩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5年8月14日,被告向原告申请,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办理了中国银行“易达钱”大额分期业务(附件:信用卡领用合约),主要约定:一、原告通过被告持有的信用卡(卡号:62×××49)向其提供大额分期授信额度15万元,分期36期(一期为一个月),手续费率22%;二、被告从使用分期付款额度的次月起按月归还当期手续费和本金;三、被告如逾期还款,则应就其欠款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滞纳金。2015年9月16日,原告向被告指定账户支付借款12万元。被告自2015年10月26日(第1期)开始偿还借款,每期还手续费733.26元(第一期为735.9元)。但被告多期逾期还款至今。原告经电话、上门等方式向被告多次催收无效。由此根据上述协议被告应当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手续费及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根据案涉借款协议书附件信用卡领用合约的约定以及法律规定,被告应就逾期欠款向原告按日息万分之五支付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金额支付滞纳金/违约金且被告作为违约方应当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7582.50元及手续费19798.02元、利息1917.09元、违约金/滞纳金4388.32元,共计133685.93元(利息、滞纳金计算截止2017年3月26日,并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借款偿清日止对欠款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付利息、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滞纳金);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林彩霞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14日,被告林彩霞向原告提交一份《中国银行“易达钱”申请表》,向原告申请15万元借款用于消费,分期手续费为22%。此外,并注明“本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领用合约的各项规则”。原告经审核后仅同意向被告借款12万元,并于2015年9月11日将12万元借款划入被告林彩霞名下卡号为62×××91的卡中。此后,被告未依约还本付息。截至2017年3月26日,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7582.50元、手续费19798.02元、利息1917.09元、违约金/滞纳金4388.32元,共计133685.93元。上述欠款,经原告催收无果,遂诉至本院。,根据被告(甲方)与原告(乙方)约定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达钱”领用合约》,其中内容第2条使用为:4.约定甲方申领的“易达钱”原则上无实体卡片,额度可循环,易达钱额度组成包括分期额度和随借随还额度,循环使用时二者额度可通用;5.约定当乙方将甲方在易达钱额度内申请使用的首笔款项存入甲方指定的本人名下借记卡或长城准贷记卡。;11.约定易达钱额度最高为人民币30万元,额度有效期最长为一年;17.款约定易达钱的本金偿还按甲方申请成功的分期期限在首期还款日和每月还款日等额偿还,同时按分期付款金额收取分期付款手续费,分期付款手续费=分期付款金额×分期付款手续费率。分期收取方式按分期期限平均分配在每月,与每月应还本金同时收取。如甲方未在上述还款日还款,自还款日起以当期未还本金和应付未付分期付款手续费计收利息,日利率万为分之五;。19.甲方除按照本合约约定每期支付本金和利息外,甲方还应对在到期还款日后产生的应还未还部分款项的5%向乙方支付滞纳金(滞纳金=到期还款日后应还未还的金额×5%),逾期超过三个月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全部欠款。此外,《中国银行“易达钱”费率表》载明: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应还未还部分的5%收取,最低人民币10元或1美元;透支利息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诉讼诉讼中,原告明确本案滞纳金的计算方式为滞纳金=(最低还款额-已还款金额)×5%。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被告向原告提交《中国银行“易达钱”申请表》,原告审核后同意被告申请,并向被告发放贷款12万元。因此,《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达钱”领用合约》约定的合同条款系本案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合约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被告林彩霞获得贷款后未依约还本付息,且逾期还款已经超过三个月,显属违约,扣除原告已经偿还的本金和利息后,原告请求被告林彩霞清偿借款本金107582.50元,符合《中国银行“易达钱”申请表》的条款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手续费的问题。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达钱”领用合约》的约定,被告林彩霞应以贷款本金的22%为标准,分期逐月向原告支付相应的手续费。被告存在逾期支付当月手续费的行为,也属违约,故原告请求被告林彩霞支付手续费19798.02元,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的问题。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达钱”领用合约》的条款,被告林彩霞未依约在还款期限内归还欠款,其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利息的标准为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因此,原告请求被告林彩霞支付利息共计1917.09元(上述利息已计至2017年3月26日,之后的利息按《中国银行“易达钱”申请表》约定的标准计算),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滞纳金的问题。根据《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达钱”领用合约》的条款,被告林彩霞未依约归还欠款,显属违约,原告有权请求被告支付滞纳金。根据合同的约定,滞纳金的标准为按最低还款额应还未还部分的5%。因此,被告林彩霞应向原告支付滞纳金4388.32元(上述滞纳金已计至2017年3月26日,之后的滞纳金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达钱”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算)。综上所述,被告林彩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林彩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偿还借款107582.50元、手续费19798.02元。二、被告林彩霞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肇庆分行支付滞纳金4388.32元、利息1917.09元(上述利息、滞纳金已计算至2017年3月26日,之后的滞纳金、利息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易达钱”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付至本院指定债务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74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为1487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林彩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小茵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记员  卢艺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