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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刑初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被告人唐某某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83刑初159号公诉机关庄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唐某某,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7日被庄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10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6月19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庄河市看守所。庄河市人民检察院以庄检公诉刑诉(2017)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双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唐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庄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唐某某租赁王某位于庄河市步云山乡谦泰村谦泰屯中意商店后身平房并在其中放置4人座“水果大餐”捕鱼机1台、单人座“喜洋洋”游戏机1台、单人座“模特之星”游戏机1台、单人座“龙虎豹”游戏机1台(已毁坏)招揽参赌人员赌博,该平房距离庄河市第二十三初级中学180米。2016年3月7日,庄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群众匿名举报线索后在该平房内依法扣押上述4台游戏机并收缴赌资1702元人民币。经庄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上述4台游戏机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设置和使用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唐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日左右,被告人唐某某租赁王某位于庄河市步云山乡谦泰村谦泰屯中意商店后身平房并在其中放置4人座“水果大餐”捕鱼机1台、单人座“喜洋洋”游戏机1台、单人座“模特之星”游戏机1台、单人座“龙虎豹”游戏机1台(已毁坏)招揽参赌人员赌博,该平房距离庄河市第二十三初级中学180米。2016年3月7日,庄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群众匿名举报线索后在该平房内依法扣押上述4台游戏机以及违法所得1000元、赌资202元共计1202元人民币。经庄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认定:上述4台游戏机属于国家明令禁止设置和使用的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另查明,案件起诉到本院后,被告人唐某某脱逃。2017年4月17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列为网上逃犯。同年6月19日,唐某某主动到庄河市公安局步云山乡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罪行。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举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抓捕经过、收缴物品清单、人口基本信息表、被告人前科查证确认表、认定书、罚没款收据、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中学附近设置赌博机进行赌博活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唐某某取保候审期间脱逃,后又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唐某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唐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上缴国库。(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某某的刑期自2017年6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1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执行。)二、已扣押的涉案赌博机四台予以没收;扣押的违法所得及赌资共计120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瑞霞人民陪审员  XX波人民陪审员  闫成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书 记 员  刘瑜瑾 关注公众号“”